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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修订《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有关条款的通知

2025-10-15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修订《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5〕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库〔2017〕40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太原有分支机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第十三条修订为: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0%、110%,其中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上述修订内容外,《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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